绅公司规章制度中,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是基于什麽法律法规,基于什麽标准而制定的呢?
公司是严禁罚款的,这一点虽然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基本上都认可。
因为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丶法规和规章设定。
显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企业有罚款的权力。
以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相应规定,但是这东西08年就废除了。
而在地方上,《SZ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以前也有过类似规定,是可以对员工违反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的。
但是在22年,深圳删除了对对员工「违纪经济处罚」的内容。
而12年制定19年修订的《GD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更是直接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从立法上,是倾向于禁止企业罚款的。
但是,很多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里也说了,企业可以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但前提是这个规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
看起来好像很拧巴,但拧巴就对了。
一方面要照顾劳动者,一方面也得兼顾企业的管理权。
老唐现在发问就是要对方说清楚,你们制定这个规定有什麽法律法规依据,
以及你们是用什麽标准制定的。
刘总又想说点什麽,被老白赶紧拽住。
但是老白这会儿也说不出来是基于什麽制定的,天知道当初刘总是怎麽定的,说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脑袋,然后就有这规定了。
但他现在还必须得说点什麽。
终于老白想到了一条,马上开口道:「我们这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而规定的。』」
这是他现在唯一能想起来的,不然好像没有其他的说法。
刘总又满意了,看看身边的老白,觉得这人还算不错,最起码当初自己定这规矩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
老唐闻言愣了一下,因为他面前的系统面板上赫然写着:可以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方面进行探讨。
这现在真的有种感觉,打得好不如接的好,自己这边还没提出这个问题呢,
对方就已经主动说出来了。
没错,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首先提出来违反规定扣除工资的依据有哪些,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等。
其中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依据就是暂行规定十六条。
把这些都给列举出来,然后选出一个最可能是依据的,然后一步步让对方跳进自己的坑里。
结果现在,他这边还没怎麽着呢,对面直接就先挖坑了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往里跳,这有点太积极了,搞得老唐都有点不好意思。
「哦,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那麽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觉得只要任何员工旷工一天,都会给公司带来其三天工资的损失对吧?」老唐再次开口道,他已经有点绷不住了。
「那你们怎麽确定这个标准的呢?公司高层旷工一天,带来的损失也是三天工资吗?」」
老白被这一连串的问题问的有点不知道怎麽说了。
「这————·这个,我也具体不知道,但是————.」」
眼瞅着老白已经开始胡言乱语了,老唐随即道:「所以审判长,对方自己都不清楚旷工一天是否会带来三天损失,所以这个公司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
自己公司的规定,自己说的法律依据都对不上号,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
说穿了这就是变相罚款,打着扣工资的旗号,老唐刚刚的话,只不过是把这个证明过程走一遍而已。
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发,旷工一天,你可以不支付他当天的工资,但你不能因为这个事进行惩罚性的扣除,这样于法无据。
正常应该怎麽办,首先旷工那天的工资不发,然后如果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公司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扣工资,而且这个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可惜的是,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钱,而且不管什麽违纪,迟到早退桌上不乾净不加班等等,是个理由就先扣钱再说。
老白人已经麻了,刘总更是像在听天书一样,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规,莫名其妙的地方规定,他听得人都傻了。
或者说,有这麽多的规定吗?
然而,老唐这边还没完。
「其次,凯绅公司以杨铁志透露工资为由,对其扣除三日的工资,那麽我再问一句,这个规定的依据是什麽?」
这些年,不管是网际网路大厂,亦或者是普通的小公司,都在大搞特搞「薪酬保密」制度。
反正就是你不能和任何同事透露你的工资,也不能和任何同事询问对方的工资。
甚至于你都不能和公司外的其他人透露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