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章 PUA老王(2 / 3)

了。』』

郑立民眉头都成了一个「川」字:「这姓唐的-——-他有病,好吧确实有病!

不是,他这人难道就没个怕的吗?

「我们公司在京州的情况他不知道?他就愿意为了一个普通人和我们公司结仇?精神分裂给他弄得脑子都分裂了吗?」

郑立民是真的想吐槽,但是却又不知道怎麽开始。

陈静摇摇头苦笑道:「郑总,如果说别人也就罢了,唐方镜,那是真的不怕,林城那次,还有隔壁天延市的,他要是怕的话就不会那麽做了。」

老唐不怕,为什麽不怕,因为不怕。

反正就是那个态度,你要有本事就弄死我,其他层面基本上不可能了,毕竟他经过了多次的濒死之后,早已经建立了强大的壁垒。

这不是哪个媒体哪个人说句话就能搞臭的。

所以只有物理意义上的消灭,但老唐最不怕的就是物理消灭了。

郑立民极其烦躁道:「所以我们现在拿那个唐方镜没办法?我还不信了!」

不过现在也只是说说而已,他也没什麽好办法,背景这种东西,大部分情况下是让人看的。

陈静摇摇头道:「郑总,我们先不要着急,他唐方镜也只是一个人而已,咱们的案子证据那麽充分,他翻案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后面了。」

「就算他能翻,那我们也没必要怕他,也没做什麽违法的事,他总不能直接给我们安个罪名吧。

却是陈静刚刚想了想,感觉他们好像被唐方镜的名字吓得有点六神无主了,

这现在什麽都没发生呢。

郑立民点点头,好像确实是这样,那就暂时先不管,反正也没办法。

腾达办公室内,老唐放下手机,随即喊道:「青青,给我收拾下东西,我要去趟检察院。」

案子已经移交了,那就可以阅卷,他现在的事很多。

首先要给兰保胜做无罪辩护,其次,京州市二百多家法律谘询公司还等着他宠幸呢。

潘有云觉得他应该不会这麽变态,但老唐就是要证明,我是你们永远猜不透的男人。

依旧是孤身一人,老唐就这麽拎着包来到了光明区检察院。

这地方他也算熟悉了,之前已经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预约好了,这都是必须要有的。

老唐开始阅卷了,他仔细翻阅着卷宗,系统面板早已经将内容全部记下,很快他就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东西。

兰保胜的几次谈话都被录音了,这和他之前的猜测一模一样,可以说那家市政绿化公司就是要把兰保胜送进去的。

很多人都以为,私下里的录音是不能被当做证据采纳的,这个想法根源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也被称为「毒树之果」理论,也就是说有毒的树上长出来的果子,那无论这果子有没有毒,都不能吃。

当然这是其他国家的要求,而在我们国家,对于私下里的录音是否会被采纳为证据,其实并不是一刀切的手段。

真的说起来,写一篇五千字的论文都很轻松,实务中具体是否会被采纳,并不是简单说偷拍偷录就一定不会被当做证据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都是从网上搜到的,或者是透过电视剧电影来了解的。

两个人坐那里谈话,一个人说「刚刚我们的谈话都录音了,你等着坐牢吧」,另一个人说,「你刚才是偷拍的,证据无效」。

实务中从来不会这麽简单,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所以要想弄清楚,你就不要去看网上各种莫名其妙的话,你应该直接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法这些很主观,但法律就是法律!

民事的先不说,那个更复杂,就先说刑事的。

录音录影属于刑事中的视听资料,《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有这方面的规定。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丶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丶取得的时间丶地点丶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同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规定了,收集物证丶书证丶视听资料丶电子资料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到说,「只要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视听资料就会无效」这个话。

相反都是在说,就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只要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可以被当做证据。

那具体怎麽样的解释才叫合理解释—----那就得看法院的认定了,这就是实务为什麽那麽复杂的原因。

而一般认为,没有经过对方充许偷录,因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而无效,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外延并没有很多人想像的那麽广。

公共场合,比如咖啡厅等地方偷录的录音,如果偷录者自己也参与谈话了,

被作为证据采纳的可能性很高!

具体到本案中,录音的地方是在公司办公室,而且陈静和郑立民都参与谈话了,所以老唐能看到,至少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