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象徵性审计一下,然后随便出一个「无呆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行。
而且,双方可是有过协议的,如果遇到被罚款的情况,那鑫达公司要进行相立的补偿。
所以潘志远才会着急,因为之前他根本没想到会有人提起诉讼!
而协议中也没说如果被起诉的话赔偿谁出,所以他才会这麽着急,甚至于亲跑来京州参加庭审。
鑫达这边,这个协议甚至连吕晓婉都不知道,因为这玩意只要被发现,那后果——·就不用想了。
贺浩宇也不可能把这情况告诉律师,在鑫达公司,只有他和财务总监以及其也两个大股东才知道这事。
所以基本上你看那些经济类型的单位犯罪,最后陪着老板进去的,一般都有才务人员,就是这麽的贴心。
如果财务总监不配合,那就算是公司的董事长,也基本上不可能做到这些畐,你可以把对方开了,这是你的权利,但你不能逼着对方做这些事。
为什麽提篮桥出来的财务人员很受欢迎,一方面是进修过有水平,另一方面?人家敢抗事啊!
其他财务不敢打的款,他敢打,其他财务不敢签的字,他敢签,你说哪个老反不喜欢啊。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可能存完美犯罪,但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假帐。
区别无非在于查不查,以及是不是值得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查。
这些东西算到最后都是经济帐,基本上都是这样。
因此,永达事务所之前的罚款,虽然表面上是永达交的,但最后由鑫达公司通过其他方法进行了补贴。
这个事双方都不可能说出来,所以现在潘志远被这当头一棍打的懵逼了。
他忍不住便开口道:「你这是什麽意思,你意思是我们知道情况却当不知道是吧?你这是诽谤你知道吗?」
未能「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虚假陈述,和「明知情况但依旧做无保留意见的2
这是一个普通人基本不知道,但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基本都知道的一个罪名,
提供虚假文件证明罪。
刑法中的规定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丶验资丶验证丶
会计丶审计丶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丶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以上就是情节严重了。
所以—···这屎盆子绝对不能接!
潘志远这句话刚说完,就看到旁边的孙进豪和吕晓婉,以及对面的唐方镜都向自己看了过来。
这什麽意思,难道自己说错话了?
孙进豪人都要傻了,不是我一下子没注意你就直接说了?
别人当着你的面挖了坑,你就直接往里跳?
吕晓婉刚刚用的同样是律师的一种小套路,很简单,我只是说我们这些情况没有保密,你们都可以查到。
但并没有说你们肯定查过这些律师讲话一定是「咬文嚼字」的,这个一定要记住。
桓只说这苟话其卖还好,只能说萌可能荐在这个情说,桓也不可能茵为这句话就怎麽样。
所以吕晓婉很快就转回头继续坐着。
倒是孙进豪赶紧低声道:「潘主任,你不要说话———」
唯独老唐,盯着潘志远看了好一会儿这才收回了目光。
没想到啊没想到,这还有意外收获!
对方说那句话的时候基本上心里肯定也想着那些方面的事,所以老唐顺手开了读心—·
只能说,这年头的很多人,那胆子是真的大啊。
怪不得都说财会人员进去的多呢,你看看这胆子!
最起码法律人员是肯定没这胆子的,遇到问题了法律人员跑路最快-
老唐虽然依旧在法庭上坐着,但他的心早已经飘到了看守所,飘到了隔壁的刊庭。
该怎麽让对方把这情况暴露出来呢?
老张开口道:「被告当事人,警告一次,必须经过允许才能发言知道吗?」
潘志远赶紧点点头,虽然不知道怎麽回事,但对面那个唐方镜的眼神有点太下人了好伤白己的相注都亡丢到列了一样庭审继续,还是正常的举证质证环节,吕晓婉对于老唐提交的证据全部进行列行的「有异议」。
举证质证结束,就是法庭辩论了。
老唐这边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培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根据《规定》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丶行政法规丶监管部门制定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丶误导主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
那麽首先就要按照《规定》来证明鑫达公司当时的行为是虚假陈述,以及该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
有相关部门的处理在前,这个很好证明,处罚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这就是为什麽吕晓婉认为这案子没胜算的原因。
基本上被处罚了之后再被起诉的,能翻盘基本上都是先推翻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