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家中,可是重伤的咋办?不等他们养好伤,咋带着他们去东海?」
高长说道:「重伤的,恐怕一时是顾不上了。」
田武问道:「从事什么意思?」
高长说道:「把他们先留下来吧!你们多给他们各家一些钱。」
田武担心地说道:「留下来?从事,县里边会不会派人过来抓捕?」
高长摇了摇头,说道:「只要咱们还在外头,为了他们自己的脑袋,我料县中定就不敢抓捕。」
……
王莽篡汉,建立新朝以后,虽然在政治制度等各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变革,但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继承了汉法。
所谓「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在统治者眼中,自是不止抢劫杀人的才是盗贼,起事的义军战士,当然同样也是盗贼。而对於「盗贼」,依照汉法,惩罚是极其严峻的。
一方面,除对於「盗贼」本身,视为大逆不道,其本人被处死刑,其之父母妻儿也会被处刑,乃至祖父母也要受刑外,同时还有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来做相关的补充处罚。
首匿罪,意为首谋匿藏,凡敢於匿藏「盗贼」者,即按此罪论处;通行饮食罪,指的是给「盗贼」提供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犯下此罪的,亦处死刑。
另一方面,还有两个法律,则是专门用来惩办对「盗贼」镇压不力的官吏。
一个叫沈命法,沈者,同没,藏匿之意,命,指亡命的盗贼,该法规定,如果出现盗贼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两千石以下,即郡守以下的地方长吏至主管盗贼的小吏,都要处死。这条法律是武帝时期颁布的,那个时候盗贼蜂起,因此法而被处死的官吏甚众。
另一个叫见知故纵法,此法规定,官吏得知别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报,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而不判的,是为故纵。此法令无疑是在鼓励官吏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
其余的那些法条不说,便这个沈命法,在武帝颁布后不久,便显现出了它负面的一面,即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及时报案而祸及自己,连累上司,许多主管盗贼的小吏索性就将起盗贼之事隐匿不报,而他们的上官们也以同样的考虑,纵容下级不要报案,结果就导致上下欺瞒,盗贼反而是越来越多。
武帝时期如此,现下亦是这样。
因此,高长他们聚众起事的这件事情,目前为止,县中其实还没有报上郡府。县里边报上去的,只有董次仲、刘小虎等而已,——那还是因为董次仲、刘小虎系为本县之豪强、右姓,影响力太大,不报不行,高长此类,县中却是为了自己着想,而压根未有上报。
这也就造成郡里边的那位太守王闳,虽是大概的已经知道了本郡各县多有「盗贼」,已经知道了董次仲聚众起事,可是究竟本郡现共有多少「盗贼」?董次仲帐下有多少人马?他还是一团糊涂账,并不知晓。——要不然,他也不会早前只派了千余郡兵去救助田交,因为根据底下上报的情况来看,董次仲这支义军队伍的规模还不大,却他万万没有想到,其部兵马已至两千余人!最终导致了那支郡兵的战败。
此外,也是为了自己的人头着想,加上知道王莽本就忌惮自己,本郡「盗贼群起」这事儿,王闳事实上亦尚未向朝中禀报。却是哄来骗去,末了骗的还是王莽。
这些且也不必多说。
只说现下,从沈命法此点来说,高长的判断倒不为错,就算他们走了,县那边应该也不会敢来乡中抓捕被他们留下的伤员的,因为抓捕之后,县中没法将伤员定罪。定为「盗贼」的话,便是死刑,县里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力,就得上报,而又一旦上报,「盗贼」的事儿还怎么瞒?
沈命法之外,还有两条可以保证这些伤员不会有事。
其一是,高长他们的力量而下虽然变得弱小了些,董次仲和和刘小虎内讧的消息想来也会很快传开,县中的官吏们对这支义军队伍大概不会像以前那么害怕了,可只要这支义军还存在,他们,尤其是县长吏以外的吏员们,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遭到义军报复的这个担心。
毕竟,县长吏是外地人,可县寺中的其余那些吏员都是本地人,一旦义军果回来报复,他们可是无处可逃的。
其二是,如董次仲、刘小虎等,都原是本县的强豪,和县寺的掾吏们大多关系密切,有的还有姻亲,乃至在董次仲、刘小虎等起事后,他们中有些还和董次仲、刘小虎等保持联系,那么不管是出於旧日的交情,还是出於手下留一线,彼此好相见,他们也都不会斩尽杀绝。
众人因就听了高长的命令,定下来各自先还本村,住上一晚,明日就去东海。
就在这里,暂相分别,高长、田武等带着各伙的人,都还本村去了。
曹丰、曹幹领着本伙的人,以及丁狗、田屯、丁犊、戴黑等也往本村行去。
往前又行不远,折往南行,行约两三里地,一个外有墙垣的村落出现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