麽对方不正当竞争,说对方抢了他们的饭碗···.·
有的人看到同行牛逼,第一时间想的是学习。
而有的人第一时间会选择打压对方,他们在舒适区已经习惯了,他们不想再学习了。
「回到这个案子里来,你们现在看出来了吧,他没有用我们那种传统的逐一对比的证明方式,反而通过刑事手段形成了逻辑闭环。」
「我们这种民商事的律师平时不怎麽接触刑事,在这个时候很容易就会陷入一个困境,好像怎麽说都在质疑那个刑案的判决。」
「这就是对方的方法,我们没办法质疑,那他就赢了,他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
「所以,对付唐方镜就要乱一点,你打你的,我打我的!「
解建宾终于说出了他的核心想法,以往的诉讼,原告出招被告拆招。
但是现在,他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唐方镜一拳头上来他不去理会,同样一拳头抢过去!
他的切入点依据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丶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丶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一定要抠字眼,必须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才能是商业秘密。
第一个切入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人话就是其他人不知道。
「我所理解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解建宾继续说道。
「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我看来并不要求相关信息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者获得。」
「只要该相关信息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或者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不用付出过多劳动就能够知悉或者获得该相关信息,就可以认定其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
说到这里,团队里的一个律师开口道:「发明专利!」
解建宾笑了笑道:「发明专利只是其中一个点,可以用来说一下,同时还要补充其他的点。」
「比如这里,今天上午的时候我和达金公司的一位副总询问过,他们当初一期项目的年生产量为五点八万吨。」
「而这个案件里的技术秘密,其生产规模是每年五万吨。」
「另外还有」
这样的案件从来不是简单的工作,法律方面要做,同样,解建宾也开始不断打电话,让达金的技术人员开始查找一些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的论文,报告,文献,以及其他公司可以年产五万吨或者五万吨以上的类似技术。
就是要进行技术的对比,用来证明腾飞公司的技术不具有保密性。
第二个切入点就是,这个内容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如果不具有商业价值,那就自然谈不上是商业秘密。
只要能找到当时那个时间还有其他年产量更高更成熟的技术,那就可以往那里靠。
除此之外,解建宾很清楚,面对唐方镜,绝对不能一味防守,必须得进攻来打乱对方的节奏。
于是很快,达金这边的乔总就有了任务,依据当初其和腾飞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侵权判决书,来向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利权无效!
认同归认同,但是只要动起手来,解建宾就不会有一点手软。
这就是职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