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章 大家一起来吧,要宣判了
汉东省高院,老唐静静地坐在原告代理人的位置上,听着对方的答辩。
对于对方的答辩思路,他并没有什麽意外,或者说就算他是对方的代理人,
那答辩思路也无非就是这样。
为什麽要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来答辩,因为如果正常答辩的话,目前是没有任何胜算的。
新的《证券法》以及司法解释,还有证监会出台的规定,全部都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那意思很明确的说,过去那一套行不通了,你们这些敢那麽做的,就要做好赔钱的准备。
可以说,不管对方怎麽辩,老唐这边都能拿出足够多的证据和规定来反驳。
所以对方只能通过「法不溯及既往」这个点来答辩。
而在这边,吕晓婉已经长篇大论地说完了自己的观点。
老唐随即开始反驳道:「正常情况来说应当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同样有例外情况。」
「而在这里,我认为应当适用空白溯及原则。」
老唐的表情很淡定,对方可能的应对方法都已经通过「思维风暴」来测试过了,可以说每一种情况他都有足够的应对措施。
现在,老唐的应对措施就是「空白溯及」。
空白溯及又被称为新增规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
某个法律事实发生的时候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呢现在又有了相关规定,为了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也为了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这个时候就会适用空白溯及原则。
除非存在例外的规定。
新旧法交接的时候,一般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出台,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是《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
就是要把什麽情况下适用旧法什麽情况下适用新法说清楚,「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原则也有例外。
例外就是「空白溯及」,「有利溯及」以及「跨法从新」。
具体就不解释了,都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东西,看这名字就能猜到意思。
老唐这边提出了空白溯及原则,很快就被吕晓婉反驳了。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那麽在没有穷尽法律规则之前,是不能适用法律原则的!」
「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是不能直接适用空白溯及原则的———」
吕晓婉提出了又一个观点,也就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话说的很口,其实说白了就是,法院判案子,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相应具体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判案。
这也是以前法院的一个老问题,就是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很喜欢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子。
最简单的「公平原则」,为了这个,最高法还专门出过典型案例,就是因为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来判案子。
法律为什麽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来适用「法律原则」,就是因为一些个案你如果不用法律原则,那最后判下来的结果会看着很离谱。
但是,老习惯嘛,你只要给开口子,就会被有的人滥用,以至于最高法三令五申这个问题。
吕晓婉又是一通长篇大论,可以说这个时候两边的交锋已经从证券领域跳了出来,到了另一个层面上。
老唐这边再次开始反驳:「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丶行政法规丶
地方性法规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丶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丶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然后老唐开始详细论证,为什麽特别代表人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既然要辩,那就要把所有的内容都开揉碎了来辩,设立特别代表人制度到底有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以及,究竟是为了保护什麽人的利益!
然后,就是说,在这个案子里会损害到什麽人的利益—·
两人的辩论已经有点跳出法律的感觉了,最起码老唐的一些话,让上面的审判长听了都觉得有点心惊肉跳。
不是,什麽资本家都出来了,这玩意你在这里说让我怎麽办。
当然,资本家什麽的老唐这也是随便说的,毕竟真的要说起来,这些投资者的性质也不好算。
投资者里面有公司,有个人,你不能一概而论。
除了吕晓婉之外,其他的被告同样请了律师,这些律师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比如老郑,所有被告里面只有他自己出庭了,在庭审现场,他说的理直气壮。
「我一个法务总监,我是没有其他办法的,我只能提出并保留我的意见,而且我认为我已经尽到了我作为法务总监的责任。」
「违法与否这不是我应该判断的,我只负责对该陈述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评估—」
「所以我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老郑就是这麽理直气壮,他一个法务总监他能有什麽办法,都说了这事不能做,做了有法律